財政部國庫署針對部落格若有和酒品的文章

需加上「飲酒過量,有害健康」的標語

否則將會罰款

疑惑啊!

部落格不是廣告或置入性行銷

是一個自由的地方

可任意發洩、評論、書寫、分享

若是廣告或置入性行銷

菸或酒的相關宣傳

我覺得加上「吸菸、喝酒有害健康」的標語是很棒的

給予消費者良好觀念

而看了部落格關於菸酒的文章後

還要不要去抽、去喝

那是個人的事情

只要它不是聳動人去吸菸、喝酒


我認為部落格是一種私人空間

訪客來看

因此去吸菸去喝酒

那也是個人行為

今天撰文者喜歡吸菸、喝酒

那是他的樂趣

他今天不是從中得利者

只是享受者

試問

何需加上標語?


要我打標語

請讓我心服口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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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illy Ch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